(2015)武民一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白付香与王小利、石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付香,王小利,石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00079号原告白付香,女,1963年11月26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毛凤琴,新乡市牧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利,男,1952年5月20日出生,回族。被告石金华,女,1950年8月27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付香与被告王小利、石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付香撤回起诉。诉讼费1153元,由原告白付香负担。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