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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白付香与王小利、石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付香,王小利,石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00079号原告白付香,女,1963年11月26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毛凤琴,新乡市牧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利,男,1952年5月20日出生,回族。被告石金华,女,1950年8月27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付香与被告王小利、石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付香撤回起诉。诉讼费1153元,由原告白付香负担。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