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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杰与方孝别、项月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方孝别,项月娥,李绍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李杰。被执行人方孝别。被执行人项月娥。被执行人李绍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杰与被执行人方孝别、项月娥、李绍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方孝别、项月娥、李绍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方孝别、项月娥交纳执行款6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被执行人李绍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305元,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方孝别、项月娥、李绍营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方孝别、项月娥、李绍营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方孝别、项月娥、李绍营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方孝别、项月娥、李绍营外出去向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方孝别、项月娥、李绍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方孝别、项月娥、李绍营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3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明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