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发坤与胡家宇、安徽豫润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坤,胡家宇,安徽豫润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德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556号原告:王发坤,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胡家宇,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安徽豫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花园大道30号,组织机构代码59570961-6。法定代表人:胡家宇,总经理。被告:安徽德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响导乡响导居委会响导大街,组织机构代码59141073-X。法定代表人:胡家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发坤诉被告胡家宇、安徽豫润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德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胡家宇、安徽豫润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德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罗坤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桐城南路188号桐城绿苑6幢1204号住宅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德华审 判 员 曹京江人民陪审员 梁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