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郑培鑫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培鑫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262号罪犯郑培鑫,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府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郑培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5月26日送陕西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8月20日经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延刑执字第14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2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郑培鑫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培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折合11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培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11个积极。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培鑫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培鑫予以减去余刑,并处罚金3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昌柱审 判 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