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姚某与高某、罗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高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姚某。被执行人姚某。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罗某。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某申请执行高某、罗某、姚某借款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姚某、高某、罗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588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建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秋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