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民申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利与魏长金民间借贷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利,魏长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申字第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利,现住安达市。委托代理人石凤霞,现住大庆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长金,现住安达市。再审申请人张利因与魏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安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绥中法民二商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利申请称,该笔欠款是赌债,不应受法律保护。应撤销一、二审判决。被申请人魏长金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利对被申请人魏长金所提供的三张借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于借据上的签字,均认可系其本人书写,被申请人魏长金要求申请人张利返还借款的请求证据充分。张利申请再审称该笔欠款是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不应偿还,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王 鹤代理审判员 张银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霖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