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刘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备战,刘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603号原告卢备战,男,1968年9月25日,汉族。被告刘辉,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卢备战与被告刘辉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卢备战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备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46.5元,退回原告146.5元。审 判 长 王 革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人民陪审员 张存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班晓敏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班晓敏送达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