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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刘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备战,刘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603号原告卢备战,男,1968年9月25日,汉族。被告刘辉,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卢备战与被告刘辉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卢备战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备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46.5元,退回原告146.5元。审 判 长  王 革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人民陪审员  张存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班晓敏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班晓敏送达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