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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格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格蓝环保设备厂、李梓胜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格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格蓝环保设备厂,李梓胜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79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宝刚、陈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格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梓胜。被告:广州市番禺格蓝环保设备厂。投资人:李梓胜。委托代理人:罗日丽。委托代理人:邵健容。被告:李梓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格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格蓝环保设备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庭审中以现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公证保全的网站是被告所有为由,当庭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佘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