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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民初字第04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624号原告:王某,女,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史某某,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之。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彧审 判 员  范合瑞代理审判员  俱艳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樊海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