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4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624号原告:王某,女,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史某某,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之。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彧审 判 员 范合瑞代理审判员 俱艳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樊海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