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池建军诉张甫云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建军,张甫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334��原告池建军,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住应县畅和园小区2号楼4单元801室。被告张甫云,男,1953年5月1日,汉族,住应县城内晨苑小区3号楼3单元201室。本院受理原告池建军诉被告张甫云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处理,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俊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