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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丁占海、胡永红与高鹏侵权责任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占海,胡永红,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丁占海。申请执行人胡永红。被执行人高鹏。丁占海、胡永红申请执行高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2013)涿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占海、胡永红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涿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树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元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