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丁占海、胡永红与高鹏侵权责任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占海,胡永红,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丁占海。申请执行人胡永红。被执行人高鹏。丁占海、胡永红申请执行高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2013)涿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占海、胡永红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涿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树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元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