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游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游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625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游,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渠县,身份证号码×××1434。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0月18日被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本案于2014年7月17日被羁押,2014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4)2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游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李游接到黄某打来的电话,要求购买200元人民币的毒品,双方约定在珠海市香洲区金鼎金景豪苑楼下的中国联通手机店门口交易,随后被告人李游携带毒品冰毒到达上述地点正准备与黄某交易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李游身上缴获毒品冰毒4小包(含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3.08克),从黄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2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游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游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游辩称其打电话给黄某帮其加油,其身上的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其没有贩卖毒品给黄某;其被抓获后检举上家王涛贩卖毒品,具有立功情节。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7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李游打电话给黄某(另案处理)要求前来帮其摩托车加油,黄某电话中提出向其购买200元人民币的毒品冰毒,被告人李游同意并约定在珠海市香洲区金鼎金景豪苑楼下的中国联通手机店门口交易。当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游携带毒品冰毒到达上述地点正准备与黄某交易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李游身上缴获白色晶体状物质4小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3.08克)及作案工具黑色三星牌手机一部,从黄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2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游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0月18日被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7年8月7日至2013年8月6日。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7日15时许,今天15时许,李游打电话给我帮他的摩托车加油求救时,我向他购买200元钱毒品冰毒,李游对我说“有,我现在身上就有货”。我就问他在哪里,他说在金鼎豪苑楼下中国联通手机店等我。15时30分许,李游用号码为159××××7808的电话打我的电话,问我在哪里,我对他说在家里准备出发去手机店。16时许,我去到金景豪苑楼下中国联通手机店见到李游,李游看见我后就走出手机店,这时就有警察过来把我们查获了,警察从李游身上搜出4袋毒品冰毒。我就主动把用来购买毒品的200元人民币交给警察了。警察就把我和李游带回唐家派出所接受调查。我一共向李游购买了3次毒品冰毒,第一次是十多天前的一天晚上12时许,我打电话给李游,问他有没有冰毒,我想买200元钱的冰毒,李游就说有,叫我到金鼎拱星路他住处楼下等他。我就立即去到李游住处楼下打电话给他,他就下楼给了一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透明晶体给我,我给了李游200元钱就把冰毒拿回去我住处吸食了。5天前的一天晚上,在李游住处楼下向李游购买了150元钱的冰毒。今天15时许,李游打电话给我帮他的摩托车加油求救时,我向他购买200元钱毒品冰毒,我找到李游在金景豪苑楼下中国联通手机店门口准备交易时被警察抓获。并辨认出被告人李游就是贩卖毒品给他的人。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从被告人李游身上缴获黑色三星牌手机一部、4袋晶体状物质;从黄某身上缴获用烟盒装着的白色晶体状物质4小包。3、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李游因贩卖毒品被当场抓获。4、办案说明证实:王涛已作另案处理。5、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游抓获后,将其带回唐家派出所讯问室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侦查人员对李游讯问过程和制作笔录的过程刻录成光碟保存并随案移送审查。6、理化检验报告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从被告人李游身上缴获的白色晶体状物质4小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3.08克。并将鉴定结论通知被告人李游。7、通话清单证实:黄某(号码136××××4114)于2014年7月17日15时23分拨打李游电话(号码186××××6399);当日15时26分,被告人李游(号码159××××7808)拨打黄某电话;当日15时36分黄某拨打被告人李游电话(号码186××××6399)。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李游甲基安非他命检测呈阳性。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李游因吸毒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游的身份情况。11、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游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0月18日被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2、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李游贩卖毒品案件中相关说明的函》证实:王涛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未能查证属实,其因吸毒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李游不具有立功情节。13、提请法院判决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黑色三星牌手机一部、涉案毒品提请本院判决。14、现场及赃物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游贩卖毒品的现场及赃物情况。关于被告人李游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问题。经查,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7日15时,其用手机(号码136××××4114)拨打被告人李游的电话(号码186××××6399)要求购买人民币200元的毒品冰毒,双方约定在金景豪苑楼下中国联通手机店进行交易,随后被告人李游携带毒品行至上述交易地点准备与黄某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涉案的毒品毒资。上述事实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通话清单、理化检验报告书、现在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游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游提出其身上的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游是否具有立功情节的问题。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涛的询问笔录及关于李游贩卖毒品案件中相关说明的函证实,被告人李游检举的上家王涛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未能查证属实,王涛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故被告人李游的行为不具备立功的特征,其提出的该点辩解意见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游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甲基苯丙胺3.08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游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游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游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黑色三星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涉案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明琳代理审判员  孙珑艳人民陪审员  祝良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昆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