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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00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崇安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与无锡市利源正堂保健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00264-1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崇安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县前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朱军,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无锡市利源正堂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163号。法定代表人吴健斌。原告无锡市崇安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事务中心)与被告无锡市利源正堂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堂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崇民初字第0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1、无锡市利源正堂保健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三日内迁出无锡市崇安区县前东街288号-1房屋。2、无锡市利源正堂保健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三日内按照年租金26万元的标准支付无锡市崇安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自2012年9月1日起至迁出上述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诉讼费7430元(含公告费600元),由无锡市利源正堂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利源堂公司展示柜等物品(详见卷内查封清单),强制无锡市利源正堂保健品有限公司迁出无锡市崇安区县前东街288号-1房屋。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理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0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华 玲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