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于万福与被告王庆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灞民初字第64号原告于万福。被告王庆建。委托代理人白保剑。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临沂公司)。负责人王宪峰。委托代理人穆经纬。原告于万福与被告王庆建、永安财险临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民事审判庭代理审判员胡军卫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江蕾、赤文肖组成的合议庭,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万福,被告王庆建的委托代理人白保剑、永安财险临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穆经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万福诉称,2012年7月14日22时15分许,被告王庆建驾驶鲁Q68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绕城高速行驶至内环K75+300米处时,因观察不周,未保持安全距离,致使驾驶车辆与同向行驶的于万福驾驶的陕APN6**号车相撞,乘坐人刘强、霍晓平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高速大队以20122295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庆建负事故全部责任,于万福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未履行赔偿义务,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219元、误工费6400元、交通费1268元、车辆维修费55869元、车辆折旧费20000元、停车费73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98056元;2、永安财险临沂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被告负担。被告王庆建同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辩称自己垫付过部分医疗费。被告永安财险临沂公司不认可外购药、折旧费、维修费,误工损失认可1个月,交通费过高。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4日22时15分许,被告王庆建驾驶鲁Q68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绕城高速行驶至内环K75+300米处时,因观察不周,未保持安全距离,致使驾驶车辆与同向行驶的于万福驾驶的陕APN6**号车相撞,陕APN6**号车乘坐人刘强、霍晓平、于万福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高速大队以20122295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庆建负事故全部责任,于万福无责任。于万福受伤后被送往第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双肺挫伤等,花费医疗费1678.86元,该费用由王庆建支付。鲁Q68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永安财险临沂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于万福系陕西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每月工资3200元。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高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客观公正,应做为本案的处理依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票据和病历无法印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时长酌定为一个半月,即3200元/月×45天=4800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酌定为500元。车辆维修费、停车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无证据印证,本院不予支持。车辆折旧费不属于财产损害的范围,原告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于万福误工费、交通费5300元。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王庆建医疗费1678.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0元,被告王庆建负担752元,被告王庆建负担的752元,由保险公司从支付给王庆建的费用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于万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军卫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代理审判员 赤文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