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刑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雷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铜法刑初字第0014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化名“雷雪”、“雪儿”),女,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2015年1月22日,因吸毒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不执行。2015年1月23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14日晚上,被告人雷某容留刘某甲在其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办事处×××××2期××幢×××××租赁房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5年1月15日的傍晚,被告人雷某容留罗某某、熊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办事处×××××2期××幢×××××租赁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2015年1月18日下午,被告人雷某容留刘某甲、罗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办事处×××××2期××幢×××××租赁房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另查明,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雷某在家睡觉,民警进入盘查,发现其神情恍惚,形迹可疑,遂将其传唤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派出所询问,被告人雷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雷某因吸毒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怀孕不执行。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雷某的供述,证人罗某某、熊某、刘某甲、刘某乙、胡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之规定,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认定。被告人雷某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被告人雷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 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兆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