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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郑再胜与刘玉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602号原告郑再胜。被告刘玉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再胜与被告刘玉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再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1740元。审判员  金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凡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