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郑再胜与刘玉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602号原告郑再胜。被告刘玉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再胜与被告刘玉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再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1740元。审判员 金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凡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