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立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悦华与李入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悦华,李入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C}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立保字第63-1号申请人张悦华,女,193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李入朋,男,1951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申请人张悦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入朋所有的鲁QF96**号车辆(保全价值15万元),并由申请人张悦华及案外人陈国新共有的位于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447号4号楼三单元102室房屋(房产证号槐字第0238**号)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悦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入朋所有的鲁QF96**号车辆。二、查封张悦华及陈国新共有的位于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447号4号楼三单元102室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