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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12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1与范×1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12872号原告北×1,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宋庄村,组织机构代码00008461-1。法定代表人柳德利,镇长。委托代理人郭岩,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春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1,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范×2,男,1985年5月1日出生。第三人北×2,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太平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8320949-1。法定代表人车殿华,主任兼书记。本院在审理北×1诉范×1、范×2、北×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北×1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范×1、范×2、第三人北×2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1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1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佘亚妮人民陪审员  叶 宏人民陪审员  张艳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