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罗秀凯、罗明通等与靖西县地州乡供电所、靖西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秀凯,罗明通,罗秀妍,靖西县地州乡供电所,靖西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分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173号原告:罗秀凯,农民。原告:罗明通,农民。原告:罗秀妍,农民。以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武庆,百色市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靖西县地州乡供电所,住所地:靖西县地州乡地州街上;负责人:农凯冬,该供电所所长。被告:靖西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西县新靖镇凤凰路。法定代表人:高新强,该公司经理。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分公司,住所地:靖西县广播电视事业局院内。负责人:黄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昭文。原告罗秀凯、罗明通、罗秀妍与被告靖西县地州乡供电所、靖西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以主要证据尚未取得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秀凯、罗明通、罗秀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秀凯、罗明通、罗秀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撤诉收取2136元(原告缓交),由原告罗秀凯、罗明通、罗秀妍负担。审 判 长 冯永忠审 判 员 魏元国人民陪审员 黄光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子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