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滨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凤梅与宋述彦、王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凤梅,宋述彦,王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民初字第111号原告林凤梅。被告宋述彦,年龄不详。被告王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凤梅诉被告宋述彦、王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凤梅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凤梅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凤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凤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文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玉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