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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行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荆丽丽、杨永生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荆丽丽、杨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行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被执行人荆丽丽、杨永生。本院在执行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荆丽丽、杨永生计生征收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 判 长  高金旺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人民陪审员  柴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毛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