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余承虎与张有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承虎,张有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895号原告余承虎,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张有兵,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常仕武,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余承虎与张有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承虎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承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余承虎负担。审判员 杨红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石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