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39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常黎阳与被告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黎阳,柳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390-02号原告:常黎阳,女。被告:柳娜,女。本院受理原告常黎阳与被告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常黎阳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黎阳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夏喜军人民陪审员 马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运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