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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马民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马民初字第0018号原告刘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龚永东,马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闫铁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晓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