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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知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中策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周巷成强电线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策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慈溪市周巷成强电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知初字第17号原告:中策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法定代表人:林新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技能,江苏晟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周巷成强电线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劳家埭村后陈家埭。代表人:应国平,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策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周巷成强电线厂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策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建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洪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