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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366号原告:杨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员 丁莉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江煜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