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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认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郑某离婚纠纷、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认字第11号申请人郑某,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2015年2月3日,申请人郑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美国马萨诸塞州审理法院遗嘱检验和家庭法院部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案件编号为13D2893的离婚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该判决结果是判准原告高某(JakeHuiquanGao)和被告郑某(SumeiZheng)离婚。该判决于2014年7月8日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国马萨诸塞州审理法院遗嘱检验和家庭法院部作出的案件编号为13D2893的离婚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美国马萨诸塞州审理法院遗嘱检验和家庭法院部作出的案件编号为13D2893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申请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郑某负担。审 判 长  林智远代理审判员  谢 芬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