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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执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蔡林伶与胡芳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林伶,胡芳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310-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蔡林伶。被执行人胡芳琴。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龙马执字第31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胡芳琴名下的川E*****和川E*****号轿车。现因被执行人胡芳琴已经履行了支付案款的义务。依照依照《》第的规定、《》第,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芳琴名下的川E*****和川E*****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安怀审判员  陈 术审判员  吴启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伍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