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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民二初字第0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黄山市同心实业有限公司与德清挚诚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同心实业有限公司,德清挚诚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二初字第00040-1号原告:黄山市同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项建强,总经理。被告:德清挚诚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法定代表人:章世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同心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德清挚诚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德清挚诚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同心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德清挚诚粉末涂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