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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开法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黄志超���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开法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志超,绰号“阿某”,男,身份证号码:×××001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湛江市市辖区,家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1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行政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陈锦泳,广东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湛开检公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梦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志超及其辩护人陈锦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志超于2014年10月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城酒店附近向“江仔”(待查)购买毒品,准备以贩养吸。1、2014年10月7日23时许,黄志超通过微信与梁某联系约定毒品买卖,后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湴田村四横七号楼下出卖毒品“冰毒”给梁某,得款人民币100元。2、2014年10月14日3时许,黄志超通过微信与梁某联系约定毒品买卖,后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湴田村四横七号楼下出卖毒品“冰毒”和“麻古”给梁某,得款人民币150元。3、2014年10月31日2时许,黄志超通过微信与梁某联系约定毒品买卖,后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湴田村四横七号楼下出卖毒品“冰毒”和“麻古”给梁某,得款人民币150元。4、2014年11月6日19时许,黄志超通过微信与梁某联系约定毒品买卖,后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湴田村四横七号楼下出卖毒品“冰毒”给梁某,得款人民币100元。5、2014年10月份的一天,黄志超与罗某通过电话联系约定毒品买卖,后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湴田村四横七号楼下出卖毒品“冰毒”给罗某,得款人民币100元。2014年11月9日,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湴田四横路附近��黄志超抓获,从其身上扣缴疑似毒品“冰毒”1小包。经鉴定,被扣缴的毒品净重0.37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毒品鉴定意见及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志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志超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该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以贩卖毒品罪和开设赌场罪实行数罪并罚,并建议对被告人黄志超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四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志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陈锦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认为被告人黄志超具有以下从轻情节:1、被告人黄志超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黄志超是以贩养吸,亦可从轻处罚;3、黄志超贩卖的毒品数量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黄志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志超于2014年10月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城酒店附近向他人(待查)购买毒品,用于吸食和贩卖。2014年10月7日23时许,黄志超与梁某通过微信联系约定毒品买卖,后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湴田村四横七号楼下出卖毒品“冰毒”给梁某,得款人民币100元。同年10月14日3时许,黄志超通过同样的方式向梁某出卖毒品“冰毒”和“麻古”,得款人民币150元。同年10月31日2时许,黄志超又通过同样的方式下出卖毒品“冰毒”和“麻古”给梁某,得款人民币150元。同年11月6日19时许,黄志超���次通过同样的方式出卖毒品“冰毒”给梁某,得款人民币100元。2014年10月份某天,黄志超与罗某通过电话联系约定毒品买卖,后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湴田村四横七号楼下出卖毒品“冰毒”给罗某,得款人民币100元。2014年11月9日,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湴田四横路附近将黄志超抓获,从其身上扣缴疑似毒品“冰毒”1小包。经鉴定,被扣缴的毒品净重0.37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黄志超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黄志超被本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黄志超的供述:我一共���“凯琳”贩卖了四次毒品。第一次是在2014年10月7日23时许,“凯琳”在微信发信息问我有没有毒品,之后她叫我送100元“猪肉”到湴田村四横七号楼下;第二次是2014年10月14日3时许,“凯琳”通过微信问我有没有冰毒麻古,后来她叫我送100元冰毒和50元麻古到湴田村四横七号楼下;第三次是在2014年10月31日2时许,凯琳通过微信叫我送个1小包冰毒和1粒麻古到湴田村四横七号楼下,给了我150元。第四次是在2014年11月6日19时多,“凯琳”叫我送100元冰毒到其楼下,我收到钱后离开。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小妮”打我电话叫我送一百元冰毒到平乐居委会湴田村四横附近,之后我与小妮在那里进行毒品交易。(二)证人证言1、证人梁某的证言:我一共向“超”买过四次毒品,其中第一次是在2014年10月7日23时许,第二次是在2014年10月14日3时许,第三次是在2014年10月31日2时许,第四次是在2014年11月6日19时许,都是在湴田村四横七号楼下,先后向黄志超购买冰毒、麻古,购买金额分别为100元、150元、150元、100元。2、证人罗某的证言:我的绰号是“小妮”,2014年8月份,我通过“凯琳”认识“超”(即黄志超),知道他有毒品卖。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我通过我的手机130××××7178联系“超”,叫他送一百元冰毒到“凯琳”家楼下。过了二十分钟,“超”走过来将1小包塑料袋包装的冰毒交给我,然后我给了他一张100元。(三)物证、书证1.作案手机及冰毒,证明经黄志超辨认,扣缴的手机及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为其本人所持有。2、通话记录,证明2014年10月15日晚上11时许,2014年10月17日凌晨2时许,罗某的手机号码与黄志超的手机号码存在来回联系。3、微信对话记录,证明2014年11月6日晚上20时左右,梁某与黄志超关于买卖毒品的对话记录。4、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1月9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平乐居委会湴田村四横七号602房抓获梁某和马雪莲、罗某,梁某供述其毒品的来源是一名叫“超”的男子,2014年11月9日23时许,侦查民警在湴田村附近将黄志超抓获,并在其身上搜出冰毒一小包。5、户籍资料,证明黄志超于1988年6月5日出生,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6、(2014)湛开法刑初重字第3号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志超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7、梁某、罗某、黄志超的行政处罚材料,证明梁某、罗某、黄志超因吸毒行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四)鉴定意见证明送检材料净重0.37克,检见甲基苯丙胺���分。(五)搜查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侦查人员将黄志超抓获时,从其身上搜到疑似冰毒晶体一小包,外用透明封口塑料包装;白色苹果手机一台,白色外壳,手机IMEI码:013887001835169,SIM卡号:13×××57.以上物品由黄志超持有。黄志超贩卖毒品给梁某的地点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平乐居委湴田村四横七号大门口附近;贩卖毒品给罗某的地点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平乐居委湴田村五横二号大门口附近。经照片辨认,黄志超辨认出其向其购买毒品的“小妮”(即罗某)、“凯琳”(即梁某);梁某、罗某辨认出贩卖毒品的黄志超。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超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出售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志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志超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黄志超先后向二人贩卖毒品达五次,属于多次贩毒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向多人贩毒或多次贩毒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规定,应认定被告人黄志超贩卖毒品的行为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黄志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志超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黄志超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贩卖毒品罪即本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对贩卖毒品罪和开设赌场罪对被告��黄志超实行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刑期以内。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黄志超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的意见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志超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与开设赌场罪实行数罪并罚,执行四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为打击毒品犯罪,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黄志超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志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至2018年7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一万元,剩余三千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37克予以销毁,扣押的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予以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钟��审判员  梁 毅审判员  范丽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符家奉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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