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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吴宝银与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银,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新行初字第42号原告吴宝银。被告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南环西路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谢强伦,局长。原告吴宝银要求确认被告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作出龙建房函(2015)3号《关于恢复办理“澳林花园”房地产项目剩余可售房源相关业务的通知》,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已恢复办理涉案房地产相关业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宝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审 判 长 刘  新  龙人民陪审员 黄  娟  华人民陪审员 罗  万  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竭丽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