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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崔自明诉杨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自明,杨永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号原告崔自明。委托代理人XX文,男,山西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永东。原告崔自明诉被告杨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自明的委托代理人XX文,被告杨永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自明诉称,2014年3月,被告以去浙江做生意为由,借原告人民币五万元整。后经原告催促被告还钱,被告答应年底还清,并出具了欠据。现期限已过,被告未能偿还。现要求被告立即清偿欠款五万元整。被告杨永东辩称,2014年3月,我带原告到杭州做生意,原告自己做生意赔了钱,与我无关。后来原告的妻子与原告经常吵闹,原告说为了不让妻子吵闹,让我给他出具个欠据,我就出具了张欠据。我不同意清偿原告欠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被告杨永东为原告崔自明出具了欠据一张,该欠据载明“今欠到崔自明现金伍万元(50000元),2014年12月22日,杨永东。”对该欠据的由来,原告崔自明称被告杨永东在2014年3月因做生意借了原告50000元,后经催要,被告杨永东为其出具了欠据一张;被告杨永东称原告崔自明自愿跟其到杭州做生意,赔了钱,因原告妻子吵闹,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张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据一张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杨永东是否欠原告崔自明50000元。原告崔自明主张欠款事实存在提供了被告杨永东为原告崔自明出具的欠据一张,被告杨永东主张欠款事实不存在,提供了证人薛某某的证言,因欠据为直接证据,不变证据,证人证言为间接证据,可变证据,欠据的证明效力明显大于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本院依法对原告崔自明提供的欠据予以认定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薛某某的证言不予认定采信。本院对原告崔自明主张的被告杨永东欠其50000元的事实,依法予以认定。原告崔自明要求被告杨永东清偿欠款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永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清偿原告崔自明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杨永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侯启庆审判员  王永杰审判员  王辛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裴卓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