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7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阮如旺与肖跃双、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如旺,肖跃双,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712-2号原告:阮如旺,居民。被告:肖跃双,居民。被告: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城东八里铺。法定代表人:肖跃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如旺与被告肖跃双、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如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如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如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00元,减半收取356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0650元,由原告阮如旺负担。审判员 高力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翔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