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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7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阮如旺与肖跃双、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如旺,肖跃双,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712-2号原告:阮如旺,居民。被告:肖跃双,居民。被告: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城东八里铺。法定代表人:肖跃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如旺与被告肖跃双、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如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如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如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00元,减半收取356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0650元,由原告阮如旺负担。审判员  高力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翔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