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聂万泰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00346号起诉人聂万泰,男,1956年4月19日出生。本院收到起诉人聂万泰诉被起诉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的起诉书。起诉人诉称:起诉人拥有北京市西城区校场头条**号的房屋产权。2015年1月25日,起诉人发现诉争房屋门上张贴了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城市拆迁纠纷裁决书及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起诉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得知,此拆迁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用地,不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起诉人认为,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动用国家公权力侵犯公民财产,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起诉人所做的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西房裁字(2014)第133号];确认被起诉人所做的上述裁决书属于违法行为;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被起诉人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西房裁字(2014)第133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起诉人在(2015)西执字第01827号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案件审理中,自认于2014年7月10日收到上述裁决书,且在该裁决书中存在:“可于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告知内容。故起诉人提起的本次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限,且缺乏正当理由,本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聂万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晗审 判 员 郑炳汝代理审判员 焦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