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60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85年7月7日,汉族。被告:周某某,女,生于1984年5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诗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