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于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90号原告李某某,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振生,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某,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振功,河北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刘亚丽审判员 王金儒审判员 王玉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海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