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振与魏逸飞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魏逸飞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民初字第411号原告:王振。委托代理人:陈朝晖,1967年9月27日。被告:魏逸飞,)。委托代理人:高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诉被告魏逸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王振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