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中行辖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康家堡村民委员会与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抚中行辖字第00022号起诉人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康家堡村民委员会诉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起诉人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为公正高效的审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王 昱审 判 员 徐铁军代理审判员 兰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子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