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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执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靖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林承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承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字第301-1号申请执行人靖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国锦,理事长。被执行人林承格,男。本院在执行靖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林承格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林承格无银行存款,无工商、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靖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周义富审判员  农堂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景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