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星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欧阳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星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欧阳兵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初字第66号原告四川星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家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联系(特别授权),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辉,董事长。被告欧阳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星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欧阳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4月29日,原告四川星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原告已与被告欧阳兵就履约保证金的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其余事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星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四川星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予原告四川星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除履约保证金外的其他诉讼请求起诉。审判长 邓东川审判员 郭 彤审判员 古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治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