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曾华抢劫罪,曾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55号罪犯曾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4日作出(2004)九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华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9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1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3年8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0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1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曾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华,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曾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