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高某某,女。被告斯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马庆江,西充县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良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被告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马庆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父母的强迫下于2006年1月16日草率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性格古怪,好赌成性,动辄便对我进行打骂,我不敢和被告同居生活,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三年之久,且被告比我大13岁,年龄差异较大,没有夫妻感情,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准许我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的婚姻是原告的母亲介绍的,原告的母亲对被告的品行、家庭环境非常了解,所以从2002年开始,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长达三年多时间,在此同居期间,被告主动向原告提出本人年龄大,但原告回答年龄差异较大不是问题,愿意和被告生活。之所以,在2005年原告到山西与第二个丈夫解除了婚姻关系,于2006年11月16日与被告在西充县晋城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当时被告家庭经济较好,所以婚后原、被告和睦相处至今。现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原因是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了十几年,但原告的户口一直未迁到被告方。2013年随着西充县城的建设扩展,国家对原告户籍地实行统征,给予原告土地补偿及其他收入,原告隐瞒被告在自己社区建造房屋,其建房资金都来自于原、被告共同积蓄。原告开始渐渐疏远被告,意图达到与前夫复婚的目的才提出与被告离婚。现被告患糖尿病,长期靠注射胰岛素维持生命。所以,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其条件不具备,理由不充分,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属再婚。2002年被告经原告母亲介绍与原告相识恋爱,2006年1月16日在西充县晋城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和睦相处有较长时间。近几年来因夫妻之间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产生矛盾,原告遂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诉讼中查明:一、被告向法庭提供了2013年3月22日西充盛泰医院的诊断证明,被告左肾囊肿,前列腺增大。2011年8月9日,北京民航总医院的诊断证明,被告患糖尿病;二、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未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原告是通过自己的母亲介绍与被告相识恋爱三年多时间才办的结婚登记,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不属于草率结婚。另外,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被告正是患病期间,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对于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只要原、被告多沟通思想,各自多作自我批评,夫妻关系尚能和好如初。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良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