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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与滕殿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滕殿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负责人:刘陆柏,主任被告滕殿顺,男,55岁,196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卜尔墩村。本院在审理三宝信用社与滕殿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宝信用社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于海侠审 判 员  史柏川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