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商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姜晓媛与张凤文、卜坤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晓媛,张凤文,卜坤梅,卜振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商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晓媛,现住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郭秀英(系上诉人姨母),现住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付志新(系上诉人表哥),现住佳木斯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凤文,现住桦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卜坤梅,现住桦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卜振东,现住桦南县。上诉人姜晓媛因与被上诉人张凤文、卜坤梅、卜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桦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了被上诉人卜振东和张凤国、张凤文、张凤江给上诉人出具的欠款担保书,经本院调查核实,被上诉人对此认可,此担保书证实被上诉人卜振东对被上诉人张凤文、卜坤梅欠上诉人姜晓媛的欠款仍在担保期内,原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卜振东免除担保责任不当。本院认为,由于二审期间发现新的证据,致使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15)桦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荆献龙代理审判员 路 敏代理审判员 崔思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春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