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蒙蒙与潘永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蒙蒙,潘永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刘蒙蒙,男,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被告潘永成,男,196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本院在审理刘蒙蒙与潘永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蒙蒙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蒙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6元,保全费19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胜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亚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