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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蒙蒙与潘永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蒙蒙,潘永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刘蒙蒙,男,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被告潘永成,男,196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本院在审理刘蒙蒙与潘永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蒙蒙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蒙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6元,保全费19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胜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亚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