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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小军与乔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志,张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07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军。上诉人乔志因与被上诉人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2日向上诉人送达书面通知,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