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597号原告刘某某,女,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月山镇。被告周某某,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月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东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