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昆山市玉山镇英驰不锈钢加工厂与李守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市玉山镇英驰不锈钢加工厂,李守房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0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玉山镇英驰不锈钢加工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环庆路1959号,组织机构代码L6727588-8。经营者吴敏钢。委托代理人白芸,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守房。委托代理人刘晓燕,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英驰不锈钢加工厂因与被上诉人李守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3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英驰不锈钢加工厂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英驰不锈钢加工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英驰不锈钢加工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英驰不锈钢加工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