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周洁与上海仙璧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仙璧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洁,上海仙璧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仙璧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247号原告周洁。被告上海仙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枫公路9135号枫泾商城4号楼1-1046室。法定代表人夏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仙璧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兰陵路2-6号时代广场时代豪苑B(9)栋1层2室。代表人夏兴,该公司经理。原告周洁与被告上海仙璧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仙璧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洁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周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郭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洲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