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耀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海涵与被执行人杨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涵,杨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耀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徐海涵,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住耀州区。被执行人杨忠平,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住耀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海涵与被执行人杨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耀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海涵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杨忠平偿还申请执行人徐海涵借款3900元,并支付利息,并承担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杨忠平一次性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借款3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中3900元借款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彦锋审 判 员  王建文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党军利 来源:百度搜索“”